《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登记条例》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开展船舶登记工作,对加强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和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经济形式的涌现,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形成,尤其是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创新的要求,都使得《登记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出台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船舶登记制度,健全船舶登记法规体系。
《办法》对《登记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和完善?
《办法》适应航运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完善了登记主体适用范围;增加了船舶登记地的选择;规范登记程序,明确审查要求;简化办理条件,优化办理流程;创设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等内容。
《办法》增加和完善了哪些船舶登记主体?
《办法》增加和完善了三类船舶登记主体。一是增加了外商出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中国企业法人仅供本企业内部生产使用,不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趸船、浮船坞。二是增加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三是将社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光船租赁的船舶也纳入登记范围。
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对船舶登记地的选择是怎么规定的?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由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的船舶,可以依据分支机构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融资租赁的船舶,可以由租赁双方依其约定,在出租人或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光租外国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据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登记港,但是不得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要求并规范了办理条件
《办法》规定“船舶登记机关收到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有利于船舶登记机关规范履职。《办法》对各类登记各种情况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航运企业对照要求准备材料。《办法》明确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登记档案,有利于发挥船舶登记的公示效用,促进良好的交易秩序。《办法》对船舶登记证书遗失灭失的公告与补发、船名变更公告等做了较《登记条例》更具体的规定,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确定为公告的平台之一,为社会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公示查询途径。
《办法》中增加了不予登记情形从而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
《办法》中规定船舶登记申请受理后,登记证书签发前,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将不予登记。这将极大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中增加了哪些临时国籍核发的情形?
《办法》增加了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情形下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规定,解决了以前因登记机关的改变而需要船舶停航等待换发登记证书的问题,使得船舶登记换证实现“零待时”,避免了船舶停航损失。
船舶融资租赁正成为航企融资的主流渠道之一,《办法》对这方面有没有更完善的规定?
《办法》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对融资租赁船舶的登记明确为船舶所有权登记加光船租赁登记,并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情况下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籍港选择等,解决了融资租赁船舶的登记问题,促进了航运经济的发展。
关于《办法》我们聊了很多,下面请刘处长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作为《办法》的配套性规范文件,《工作规程》对船舶登记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指导和规范。此次修订,部海事局将《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等多个零散的规范性文件汇总于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起到了精简公文和提高办事效率的作用。
《工作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了什么要求?
《工作规程》规定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通过网上申请的,申请人还应该对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电子数据和现场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负责。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到期前如何换发证书?
《工作规程》规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因到期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原船舶国籍证书可不收回。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到办理拟查询事项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档案:(一)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三)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查询船舶登记档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需要提交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船舶权利人提交相关船舶权利证明,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律师事务所提交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
船舶登记工作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请大家多关注船舶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