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
国际航行船舶履行《2006年海事
劳工公约》实施方案
按照《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2日起,《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适用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为推进《公约》全面有效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公约》全面有效实施,督促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承担海事劳工责任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简称航运公司(船东))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推进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在船体面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适用船舶)。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对于仅在岛际间、陆岛间,以及仅在珠江口、长江口等水域的特定航线航行、作业的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结合辖区实际,经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协商,就是否纳入适用范围,形成具体方案报部海事局,由部海事局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并经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方案所述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系指依据《公约》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6〕202号)规定实施的涉及船舶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不包括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适用船舶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仅涉及海事机构负责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宣贯培训(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辖区履约管理实际,制定《公约》宣贯培训方案,完成辖区内相关公司履约管理人员的宣贯培训。
(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1.公司自查(2020年2月1日至5月1日)。
航运公司(船东)是履行《公约》的主体,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各直属海事局应督促辖区内航运公司(船东)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所属适用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标准的自查工作,并填报《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附件1)和《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航运公司(船东)注册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应根据航运公司(船东)反馈的自查情况,督促和指导航运公司(船东)尽快纠正和完善自查发现的问题。
2.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检查安排(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以及2021年11月12日之后的安排)。
各直属海事局应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的海事劳工条件项目,对适用船舶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1)2020年5月1日-2021年11月1日,各直属海事局应对到达辖区港口未接受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适用船舶实施检查。具体检查比例为:2020年5月1日至10月30日,每月按照不低于上月到港适用船舶的10%比例实施检查;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每月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检查;2021年11月13日开始,对所有到港适用的未检查船舶实施检查。依据《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精神,不对过境船舶进行统计和检查。
(2)各直属海事局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附件3)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签发检查文书所涉及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编码,应符合《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名称、编码表》(附件4)规定,新增分支海事机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可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与其他海事管理业务一起实施。对试点期间已经接受检查并取得《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且时间不超过3年的适用船舶,不实施检查。
(3)对仅在各直属海事局辖区内航行的适用船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商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商定检查开始时间,制定实施检查计划。未建立辖区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商当地的船东和船员工会组织确定。
(三)缺陷纠正。
1.航运公司(船东)应对自查所发现的缺陷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送公司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指定的分支海事机构。
2.海事管理机构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发现的缺陷,应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要求船长或航运公司(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直属海事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协同合作,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航运公司(船东)相关的宣贯培训工作,督促落实船东责任,安排其所属船舶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准备。
(三)各直属海事局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完善相关内部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安排。
(四)各直属海事局做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确保辖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数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应经部海事局统一组织培训,或经批准由直属海事局自行组织培训。
(五)各直属海事局应与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检查中发现的或船员反映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据职责告知船员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对性质严重的,由直属海事局反馈给航运公司(船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1.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
2.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3.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
4.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名称、编码表
附件1
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
海事劳工条件自查表
船名: 填报航运公司(船东):
“自查结果”填写方式:符合请打“√”,不符合请打“X”,不适用请打“/”。
序号 |
公约依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 |
备注 |
规则1.1 最低年龄 |
1 |
R1.1 A1.1.1 |
检查船员名单表,核实在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验证船员最低年龄和船员注册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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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1.2 |
检查18岁以下船员的工作安排,验证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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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1.1.3 |
核查船上的值班安排,是否安排未成年船员开展除夜航训练以外的夜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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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1.1.4 |
检查最近的事故报告和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查看是否涉及18岁以下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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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2 健康证明 |
5 |
A1.2.1 A1.2.6 A1.2.7 |
查验在船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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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1.2.10 |
在通常从事国际航线的船上工作的船员健康证明有英文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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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1.2.4 |
检查健康证明是否由认可的合格医师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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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1.2.8 |
在紧急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批准了某一船员没有有效证件或 持有失效证件可以工作的,应查验此批准是否仍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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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1.2.9 |
如船员在海上时健康证明过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必须取得有效证明。查验船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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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
10 |
R1.3.1 R1.3.3 |
检查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验证在船船员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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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R1.3.2 |
检查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验证船员是否适任其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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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4 招募和安置 |
12 |
A1.4.2 A1.4.3 |
如果船东通过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雇佣船员,查验该机构的许可文件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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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检查 |
13 |
A1.4.5b |
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不得要求船员付费,访谈相关船员是否被收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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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检查 |
规则2.1 船员就业协议 |
14 |
A2.1.1a A2.1.1c |
检查船员就业协议是否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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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A2.1.2 |
如集体协议构成船员就业协议的一部分,查验集体协议是否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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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A2.1.2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就业协议有英文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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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R 2.1.2 |
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船员在签署船员就业协议前,已被给予机会研读、寻求建议并接受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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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A2.1.4 |
船员就业协议(SEA)的内容符合公约和国内法的各项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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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A2.1.1e |
船员持有其在船上就业记录的证明文件并在解职离船时予以正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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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A2.1.3 |
船员服务簿不应包含其工作表现评估和工资,核实船员服务簿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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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21 |
A2.3.5 A2.3.12 |
验证船员作息时间记录表、船上相关文书记录,验证是否符合最短休息时间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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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2.3.5b |
船员最短休息时间最间满足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且7天时间不少于77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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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A2.3.6 |
休息时间符合最多不超过分成两段、其中1段至少6小时,并且相连的休息间隔不超过1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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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A2.3.14 |
检查在船船员的休息情况,验证是否存在疲劳或休息被意外打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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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A2.3.13 |
船上工作安排表的编制符合公约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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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A2.3.10 |
检查船上是否在显著地方张贴了船上工作安排表,表中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验证是否标明对最短休息时间以及在海上和在港内的工作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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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A2.3.10 |
张贴的工作表符合公约及国内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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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A2.3.11 |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安排表使用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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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A2.3.12 |
查验每名船员是否持有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船员本人确认的有关本人最新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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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A2.3.12 |
检查是否按照国内标准,将船上服务的每个船员的工作和休息记录都保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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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A2.3 |
涉及船员最长工作时间/最短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则或集体谈判协议的副本应保持在船且船员容易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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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4 休假权利 |
32 |
R 2.4.2 |
合理考虑船员职务运作的要求,准许船员上岸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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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A2.4.2 |
检查文件,如船员就业协议或相关集体谈判协议,确认给船员提供了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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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A2.4.2 |
检查船员的工作和工资记录,确认满足带薪年休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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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A2.4.3 |
禁止通过不经认可的协议强迫船员放弃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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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5 遣返 |
36 |
A2.5.1 |
船员应在正常情况下及时得到了遣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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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A2.5.5 |
船员在正常情况下被遣返而无需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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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A2.5.9 |
船舶向船员提供有关遣返的国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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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6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赔偿 |
39 |
R2.6.1 A2.6.1 |
船舶保有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使船员得到充分赔偿权利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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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A2.6 |
船员了解个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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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7 配员水平 |
41 |
A2.7.1 |
检查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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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A2.7.1 |
检查船员名单,确认在船船员的人数、职务和资格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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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43 |
A3.1.1 |
查验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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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A3.1.7 |
核查工作处所通风系统能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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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A3.1.20 |
如海船船员舱室存在免除或实质等效情况,查验相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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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A3.1.6a/c |
核查船员卧室高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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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A3.1.6b |
核查起居舱室的隔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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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A3.1.6c/d/f |
查验卧室位置和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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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A3.1.6e |
从货物、机器处所、厨房、仓库、烘干房或公共卫生区域应无通往卧室的直接开口,查验船舶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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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A3.1.9d |
核实船舶的船员卧室床位数量是否满足每名船员有单独床位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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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A3.1.6g |
查验船舶排水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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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A3.1.6g A3.1.8 |
查验生活区照明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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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A3.1.4c A3.1.6h |
船舶应能防止船员暴露于有害的噪音、震动和其他环境因素以及船上化学品中的风险,查验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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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A3.1.4b A3.1.7a/b/d |
查验生活区通风、取暖和空调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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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A3.1.7c |
核查盥洗处所设置是否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装置并与起居舱室的其他部分相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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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A3.1.9a |
核查卧室数量与实际船员数量是否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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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A3.1.9b |
为不同性别的船员提供分开的卧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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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A3.1.9h |
3000GT以下客船或特殊用途船舶卧室最小面积及最大允许居住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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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A3.1.9e |
核查床位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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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A3.1.9f/g/h/i/j/k/l/m |
核查卧室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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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A3.1.9n/o |
核查船员居住舱室是否配备足够的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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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A3.1.10 |
核查餐厅设施设置是否齐备且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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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A3.1.11a |
核查是否为不同性别船员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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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A3.1.11b |
核查是否在驾驶台和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或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设有卫生设施且功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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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A3.1.11c |
核查是否在方便的位置为没有个人设施的船员每6名或以下至少提供一个厕所、 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和(或)淋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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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A3.1.11d |
除了客船以外,核查船上每个卧室是否均配备带有流动冷热淡水的洗脸池,除非该洗脸池位于所提供的个人浴室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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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A3.1.11f |
核查船上是否为所有盥洗处所配备冷热水设施且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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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A3.1.11a |
核查船上的所有船员是否均能够使用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的舒适标准的卫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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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A3.1.12 |
核查船上医务室设施是否满足要求且未被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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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A3.1.13 |
核查船舶是否能提供位置合适并有适当家具的洗衣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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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A3.1.14 |
核查船舶在露天甲板上是否能提供充足面积的场地供不当班的船员休息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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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A3.1.15 |
核查船舶是否配备分开的或共用的船舶办公室供甲板部和轮机部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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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A3.1.16 |
船舶如经常停靠蚊虫猖獗的港口则核查其是否安装了适当的防蚊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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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A3.1.17 |
核查船舶是否能提供适合于满足必须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船员的特殊需求的适当船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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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A3.1.18 |
检查船长或其代理人是否定期对舱室进行检查且检查记录保存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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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3.2 食品和膳食服务 |
76 |
R3.2.1 |
核查船舶随船携带的食品和饮用水,是否符合质量和营养价值的标准,并同时考虑到不同民族习俗的船员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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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R3.2.1 |
检查用于储存、供给饮用水的管路、舱柜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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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R3.2.2 |
核查船舶是否为船上的船员免费提供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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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A3.2.4 |
核查厨房加工食品的任何人员包括食品和个人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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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A3.2.4 |
核查食品储存处所的温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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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A3.2.4 |
核查食品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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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A3.2.5 |
船上若无需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核查厨房食品加工人员是否已接受适当的培训或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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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A3.2.2c |
核查膳食服务人员是否已就其职责接受过适当培训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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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A3.2.7b |
核查用于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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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A3.2.7c |
检查厨房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厨房内设备是否完备且状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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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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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船舶是否将膳食费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及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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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1 船上和岸上医疗 |
87 |
A4.1.1b |
向船员提供尽迅速使用诊断和治疗所必需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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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A4.1.1c |
检查文件,确认船员是否有权在可行的情况下毫不延迟地在挂靠港得到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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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A4.1.1d |
检查文件,确认船员在船上是否能按规定获得免费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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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A4.1.1d |
检查文件或设备,确认船上是否遵守了职业健康保护和医疗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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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A4.1.1e |
核查船舶是否配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设施,包括一个医药箱及配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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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A4.1.1e |
不局限于患病或受伤船员的治疗,同时还应包括预防性措施(如促进健康和保健教育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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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A4.1.2 |
检查船上携带的医疗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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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A4.1.3a |
船舶按照公约和国家规定携带了医药箱、 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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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A4.1.3b |
载员100人或以上,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或按照国家规定至少配备一名医生负责提供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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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A4.1.4c |
检查文件(例如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名单表)确认船上至少配有1名职责包括医疗服务或能胜任急救的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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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A4.1.3c |
提供医疗急救的船员完成了符合《STCW公约》 要求的医疗急救培训并合格且有文件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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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A3.1.3d |
船舶在海上能够每天24小时均可得到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提供的医疗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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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A3.1.3d |
配备卫星通讯设备的船舶有一份完整的及时更新的无线电台和沿岸地面站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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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A4.1.4d |
检查船上是否有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救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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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2 船东的责任 |
101 |
A4.2.1a/c/d A4.2.3 |
检查船员就业协议和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核查协议是否已包括船东应当为船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承担责任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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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A4.2.1b A4.2的2014修正案 |
检查文件,确认船东是否已经提供了财务担保以确保赔付得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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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暂不检查财务担保证明文件 |
103 |
A4.2.7 |
船东或其代表已经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患病、 受伤或死亡船员留在船上的财物并将其归还给船员的最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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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4.3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
104 |
R4.3.1 |
核查船舶工作处所是否能提供足够的普通和应急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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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R4.3.1 |
核查船舶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存在人员触电、失火等危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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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R4.3.1 |
核查船舶是否保有关于危险处所作业的安全管理程序和必要设备及装备且被有效执行,特别是有毒化学品处所和封闭处所等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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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R4.3.1 |
核查船舶是否备有足够的(至少两台)气体探测设备用于探测氧气、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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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R4.3.1 |
核查应急清洗装置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规范且状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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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R4.3.1 |
检查个人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数量是否足够且质量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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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R4.3.1 |
检查易导致人员伤害或其他事故危险的机器本身装备是否有必要和足够的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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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R4.3.1 |
检查船舶是否保有关于进入危险处所的程序及设备且被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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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R4.3.1 |
检查船舶绳索和电缆(线)功能及维护保养是否良好且不会引起船员的意外伤害及其他危险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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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R4.3.1 |
核查锚、锚链、缆绳、缆桩等锚泊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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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R4.3.1 |
核查缆车和锚机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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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R4.3.1 |
核查系泊设备处所是否有充足的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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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R4.3.1 |
核查机舱区域是否整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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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R4.3.1 |
核查易导致人员伤害或其他事故危险的机器附近是否有必要的围栏加以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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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R4.3.1 |
船舶不应含有石棉材质,核查是否违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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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R4.3.1 |
核查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船员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风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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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A4.3.1a |
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方针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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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A4.3.1a |
核查船舶是否制定有关风险评估指导文件并开展培训,且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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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A4.3.1b/c |
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风险的程序性文件且被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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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A4.3.1d A4.3.5a |
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检查、 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的状况的要求以及关于调查和报告船上安全事故的程序且被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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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A4.3.2b |
核查船舶制定的涉及船舶健康和安全政策的相关标准,是否对船东、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出规定,尤其是不满18岁船员的健康和安全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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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A4.3.2c |
查验船长或船长指定人是否熟悉其应承担履行和实施规定的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的职责并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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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A4.3.2d 《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1条 |
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安全委员会且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留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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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A4.3.4 |
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船上工作场所中危害的可接受水平的要求以及关于制订和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的文件并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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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A4.3.5c |
核查船上是否通过张贴包含相关指导的正式通知等措施使所有船员注意有关船上特殊危险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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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A4.3.7 |
核查船舶是否向所有船员提供注意有关船上特殊危险的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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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A4.3.7 |
核查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船员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风险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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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5.1.1 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 |
131 |
A5.1.1.2 |
船舶携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书籍或类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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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5.1.5 船旗国责任-船上投诉程序 |
132 |
A5.1.5.1 |
核查船员是否可使用船上投诉程序对任何违反海事劳工条件规定的事项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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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A5.1.5.2 |
核查船上投诉程序是否包含允许船员直接向船长或主管机关投诉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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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A5.1.5.3 |
核查船上的投诉程序是否包含实施投诉的船员或其陪同人或其权利代表人不受迫害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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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A5.1.5.4 |
核查是否所有在船船员均持有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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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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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投诉和解决的记录应当留存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船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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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公司对所属船舶实施自查后,应填报此表;
2.本表应由检查人员负责填写,每一艘船舶应填写一份检查表,应如实记录情况。
附件2
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
海事劳工条件自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日期:
拥有或管理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数量 |
(艘) |
目前存在海事劳工条件缺陷的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数量 |
(艘) |
缺陷分布要素 |
项目 |
发现缺陷数量(项) |
已纠正缺陷数量(项) |
未纠正缺陷数量(项) |
能在短期内纠正的 缺陷数量(项) |
难以在短期内纠正的缺陷数量(项) |
1.涉及船员的最低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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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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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船员培训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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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招募和安置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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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船员就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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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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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涉及船舶配员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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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涉及船上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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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及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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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船上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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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船员职业健康安全和事故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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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涉及船上投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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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涉及休假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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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及遣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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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涉及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船员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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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涉及船东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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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涉及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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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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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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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未能纠正的主要缺陷,并说明未能纠正的主要原因: |
注:此表为检查汇总用,需对航运公司(船东)拥有或管理的所有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海事劳工条件缺陷进行汇总统计。
附件3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国内航行海船和500总吨以下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和附加检查。
海事劳工条件定期检查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检查;当船上船员起居舱室作了实质性改动,或船员投诉,且提供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或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检查的,船舶应当接受海事劳工条件附加检查。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以及仅在内河、港区、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二、基本要求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适用的船舶都应当接受每三年一次的定期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被查船舶应在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内接受下一次的定期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其有效期自上次检查前日期起不超过三年。
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标准应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旨在验证公约要求和船旗国规定在船上实施的符合性,检查船舶是否达到《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所有要求。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物质环境方面的检查,包括船员工作场所、起居舱室、以及娱乐设施、餐饮保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关于构成体面劳动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检查,包括船员就业协议、作息或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医疗保障等内容。海事劳工检查可采取查验文书、检查设施以及访谈船员等方式,但是,在与船员面谈时,需要分清哪些是私人问题或可能是有争议性的问题。
三、岗位职责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由海事劳工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由组长和至少1名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组成。
(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组组长
组长应由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部海事局发文公布的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担任,由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组长除履行检查员职责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负责与船东及有关各方进行沟通交流;
2.负责检查组分工,组织开展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3.综合检查情况,签发《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
(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部海事局发文公布的的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员担任,由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派,作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组成员实施检查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1.在组长领导下,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2.依据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的项目实施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将《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书和检查情况录入海事劳工管理系统;
4.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材料的归档以及相关台帐记录的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海事劳工条件现场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的记录、传递和反馈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检查准备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组应在开始实施现场检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收集和汇总船东、船舶、船员的相关信息,编制实施计划,具体要求为:
1.获取信息:查验确定船东信息、船舶信息、免除信息、以及在船船员信息,核实该船是否经过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以及上次检查所存在的缺陷是否已纠正。
2.编制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船东和船舶信息、检查员组成及分工、检查时间、地点、检查项目等内容。
(二)检查实施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流程包括:介绍情况、检查实施、确认检查结果。
1.介绍情况
在船上实施检查前,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组成员应当向船长及其他船员介绍相关情况,说明实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检查计划。
2.检查实施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填写《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见文书一),记录检查结果,并应就实施的检查项目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沟通,确保覆盖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所有应查项目。具体实施要求为:
(1)总体要求
检查员参照本流程第五部分的内容,通过文件检查、现场巡查和访谈船员等方式来验证船舶是否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包括我国政府实施公约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验是否备有必要的文书,是否按规定张贴和展示,是否按标准填写和记录,既有在船长办公室查验的内容,也有需要现场检查的项目,具体应按照“文件检查”中列出清单进行查验。
现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要对现场环境和设施进行现场巡视和检测,按照本流程第五部分规定的检查标准,验证船员工作场所、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是否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应按照本条(3)列出现场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查验。
船员访谈,需结合本流程第五部分关于面谈的具体要求,就船舶实施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与船员面谈,在与船员单独面谈时应有2名检查员在场。
针对收集的客观证据提出可能的缺陷。
在检查中应掌握好检查的进度,创造良好的检查氛围,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与船员交流,使整个检查的实施按计划进行。
(2)文件检查
结合本流程第五部分的要求,询问和查阅的证书、证明文件和记录等内容如下(但不限于):
①船舶国籍证书
②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③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④遣返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证明或文件(暂不检查)
⑤船员名单
⑥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
⑦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⑧船上厨师培训证明
⑨船员就业协议及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⑩值班人员工作安排表
⑪休息和工作时间记录、加班记录
⑫医疗表格(供受伤、疾病、死亡使用)
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⑭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及计划(风险评估表等)
⑮事故报告(如有时)
⑯安全委员会组成及活动记录
⑰舱室娱乐设施检查记录
⑱食品膳食检查记录
⑲船上投诉程序
(3)现场巡查(舱室、生活设施、娱乐设施等现场检查)
对现有船舶的现场巡查应重点针对生活娱乐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卫生状况;对2016年11月12日之后建造的新船,应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驾驶台个人防护设备
②公共卫生间(冷热水、马桶、洗脸池等)
③船员工作安排表的张贴
④走廊(卫生、扶手、隔热)
⑤逃生标识
⑥船员舱室(抽查部分高级船员、普通船员舱室,检查内容:空调、通风、照明、 床铺、桌椅、衣柜和抽屉以及锁、独立卫生间(冷热水、淋浴设备、照明、防滑垫、卫生、通风)、救生服、应急照明)
⑦厨房(照明、通风、卫生、配餐设备、冰箱、灭火设备)
⑧餐厅(照明、空调、卫生、配备、饮水机(冷热水)、冰箱、周食谱)
⑨娱乐场所(娱乐设备、电视、DVD机等)
⑩洗衣间(洗衣机、冷热水、熨烫设备、烘干房、通风)
⑪医务室(医疗器械和药品配备、药品有效期、药品更换、急救药箱、通风、照明、空调、出风口、医疗记录、病床、担架、卫生状况、卫生间、不用做居住舱室)
⑫机舱(卫生、照明、个人防护设备、逃生用具、机器安全罩、热表面的隔热、配电板下绝缘、救生衣)
⑬工作间(甲板工作间、轮机工作间、通风、照明、卫生、个人保护设施)
⑭舵机间、物料间、逃生通道、应急发电机间中等相关人员安全设备和保护设施等。
(4)访谈船员(仅限于检查员与被面谈船员,注意保密)
检查员可随机或事前策划与适当比例及职位的船员进行面谈,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高级船员代表、机工、水手、厨师、安全委员会人员、伙食委员会人员。
面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船员年龄、身体状况、船东信息、就业协议签订背景、船员上船时间、船上工作和休息时间、遣返与投诉规定执行情况。
3.确认检查结果
在船上检查工作完成之后,检查组成员应与船长、其他船员交流相关情况,确认检查结果和发现的缺陷,明确船方和船东制定的纠正措施和时限。
4.检查报告的签发
海事劳工检查组组长应根据本次检查情况填写《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见文书二)一式两份,报告应经检查组长签名并加盖海事劳工条件检查专用章,一份交船长保存留船备查,一份检查机关留存。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及《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均采用同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直属海事局编码(两位)+所属分支海事机构编码(两位)+签发报告年份(两位)+流水号(四位),编码应符合《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海事机构名称、编码表》(附件4)。
五、执法标准
该执法标准供海事劳工检查组开展检查时使用,该标准的总体结构由《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附录A5-I中明确的检查项目组成,检查项目的具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A部分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是我国政府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B部分,是针对国家声明对该项目进行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最低年龄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不得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2.未经船员注册不得上船工作。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船员从事以下范围的实习和见习工作:
(1)搬运重物作业;
(2)进入锅炉、液舱和隔离舱;
(3)置身于有害的噪音和振动中;
(4)操作起重机械或其他动力设备或器械,或向操作此类机械的人员发信号;
(5)操作系泊中拖缆或锚泊设备;
(6)索具作业;
(7)恶劣天气中在高处或甲板上工作;
(8)电器设备维护;
(9)接触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或诸如危险或有毒物质等有害的物理试剂及受到电离辐射;
(10)清洗厨房机械;
(11)操控小艇。
4.船东不得安排未成年船员在夜间工作,但是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符合STCW公约的船上见习或者实习要求开展的夜航训练除外。
5.夜间,是指当地时间从21点开始的不少于连续9个小时的时间段。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员名单表,核实在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验证船员最低年龄和船员注册符合规定。
2.检查18岁以下船员的工作安排,验证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符合要求。
3.核查船上的值班安排,是否安排未成年船员开展除夜航训练以外的夜间工作。
4.检查最近的事故报告和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查看是否涉及18岁以下船员。
5.通过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访谈确认信息。
(二)健康证明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申请船员注册(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2.申请船员适任证书须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
4.健康证明应采用中英文对照格式(国内沿海航行海船不适用)。
5.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实施了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准入标准,并发布了具备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及其所属主检医师的名单。
6.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7.健康证明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明。
8.被拒绝发证的船员,或在工作能力,特别是时间、工作内容或航行区域方面被实施限制的船员,应得到由另一位主检医师做进一步检查的机会。
9.健康证明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10.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B.检查要求
1.查验在船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检查健康证明是否由认可的合格医师签发。
3.在紧急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批准了某一船员没有有效证件或持有失效证件可以工作的,应查验此批准是否仍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如船员在海上时健康证明过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必须取得有效证明。查验船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三)船员的资格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2.申请船员注册,应当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3.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取得STCW公约要求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
4.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5.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B.检查要求
1.检查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验证在船船员的任职资格。
2.检查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验证船员是否适任其岗位。
3.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其培训。
(四)船员就业协议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或者船东代表应当与上船工作或者实习、见习的船员订立书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应当由船东与船员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协议文本原件应当由双方各执一份。就业协议文本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应当随船备查。国际航行的船舶还应当备有就业协议和适用的集体合同英文文本。
2.就业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船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3)签署的地点及日期;
(4)船员服务的船舶名称及在船将担任的职务;
(5)船员的工资总额或者计算公式、工资构成以及支付方式;
(6)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或者计算公式;
(7)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8)社会保险;
(9)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船员工资中代扣的费用;
(10)遣返的权利和义务;
(11) 违约责任;
(12) 适用的集体合同。
3.船东与船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就业协议,但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船东应将就业协议签订方的名称、协议期限、服务的船名等相关信息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5.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船员上船任职后和离船解职前,应当主动将船员服务簿提交船长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
6.船长应当为本船船员办理船员任职、解职签注,并在船员服务簿中及时、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员就业协议是否在船。
2.如集体协议构成船员就业协议的一部分,查验集体协议是否在船。
3.船员服务簿不应包含其工作表现评估和工资,核实船员服务簿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4.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船员在签署船员就业协议前,已被明确告知并理解协议内容,并自愿接受协议。
(五)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行政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3.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时,应当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以及有关船员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4.船东使用船员服务机构为船舶提供船员配员服务的,应当将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复印件、配员协议和配员名单随船备查。
5.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机制或清单来阻止或阻挠船员获得其所称职的工作权力。船员服务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船员个人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船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但船员取得健康证明、护照或其他个人旅行证件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除外。船员的签证费用由船东承担。
6.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一个保护机制,通过保险或适当的等效措施,赔偿由于服务机构或有关船东未能按就业协议履行对船员的义务而可能给船员造成的资金损失。
B.检查要求
1.如果船东通过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雇佣船员,查验该机构的许可文件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证明文书。
2.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不得要求船员付费,访谈相关船员是否被收取相关费用。
(六)工作或休息时间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
2.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3.船长按照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4.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5.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6.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7.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它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8.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标准化格式的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9.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10.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11.船东应当确保未成年船员在船见习或者实习的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且在日间正餐有至少1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
12.由于未成年船员被安排见习和实习的岗位培训的需要不能满足规定的,船长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记录并签名。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上是否在显著地方张贴了船上工作安排表,表中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验证是否标明对最短休息时间以及在海上和在港内的工作时间安排。
2.验证船员作息时间记录表、船上相关文书记录,验证是否符合最短休息时间的基本要求。
3.检查是否按照国内标准,将船上服务的每个船员的工作和休息记录都保持更新。
4.检查在船船员的休息情况,验证是否存在疲劳或休息被意外打扰的情况。
5.查验每名船员是否持有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船员本人确认的有关本人最新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副本。
(七)船舶配员水平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应当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2.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3.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上的厨师因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厨师工作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上厨师,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检查船员名单,确认在船船员的人数、职务和资格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3.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这些要求得到满足。
(八)起居舱室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当为保持船员的健康提供舒适的起居舱室环境。
2.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适用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
(1)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2)通风和供暖;
(3)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4)卫生设施及更衣室;
(5)照明;
(6)餐厅;
(7)医务室。
3.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船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B.检查要求
1.查验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如适用)。
2.核查工作处所通风系统能否处于良好状态。
3.如船舶船员舱室存在免除或实质等效情况,查验相关文书。
4.核查船员卧室高度符合船检规范。
5.核查起居舱室的隔热情况。
6.查验卧室位置和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7.从货物、机器处所、厨房、仓库、烘干房或公共卫生区域应无通往卧室的直接开口,查验船舶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8.核实船舶的船员卧室床位数量是否满足每名船员有单独床位的标准。
9.查验船舶排水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0.查验生活区照明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11.船舶应能防止船员暴露于有害的噪音、震动和其他环境因素以及船上化学品中的风险,查验是否符合规定。
12.查验生活区通风、取暖和空调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13.核查盥洗处所设置是否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装置并与起居舱室的其他部分相独立。
14.核查卧室数量与实际船员数量是否相匹配。
15.核查是否为不同性别的船员提供分开的卧室。
16.核查3000GT以下客船或特殊用途船舶卧室是否满足最小面积及最大允许居住人数的规定。
17.核查床位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8核查卧室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9.核查船员居住舱室是否配备足够的家具。
20.核查餐厅设施设置是否齐备且处于良好状态。
21.核查是否为不同性别船员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
22.核查是否在驾驶台和机器处所容易到达之处或靠近机舱控制中心处设有卫生设施且功能良好。
23.核查是否在方便的位置为没有个人设施的船员每6名或以下至少提供一个厕所、 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和(或)淋浴。
24.除了客船以外,核查船上每个卧室是否均配备带有流动冷热淡水的洗脸池,除非该洗脸池位于所提供的个人浴室中。
25.核查船上是否为所有盥洗处所配备冷热水设施且处于良好状态。
26.核查船上的所有船员是否均能够使用满足最低健康和卫生标准以及合理的舒适标准的卫生设施。
27.核查船上医务室设施是否满足要求且未被挪作他用。
28.核查船舶是否能提供位置合适并有适当家具的洗衣设施。
29.核查船舶在露天甲板上是否能提供充足面积的场地供不当班的船员休息之用。
30.核查船舶是否配备分开的或共用的船舶办公室供甲板部和轮机部使用。
31.船舶如经常停靠蚊虫猖獗的港口则核查其是否安装了适当的防蚊虫设施。
32.核查船舶是否能提供适合于满足必须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船员的特殊需求的适当船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
33.检查船长或其代理人是否定期对舱室进行检查且检查记录保存在船。
(九)船上娱乐设施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当为船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2.船东应当在船上为船员提供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3船东为船员提供的船岸电话通信、电子邮件、互联网和邮件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4.船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船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
5.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船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船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6.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船员应当负责对船上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7.在开敞甲板上开辟一处或多处供下班船员休息的处所,该处所的面积应与该船的尺度和船员人数相适应,并能使船员在休息时尽可能背风、避浪和免受废气的影响。
8.对经常航行热带地区的船舶,应在船员住舱上部的露天甲板上及用作娱乐场所的露天甲板上安装天蓬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热措施。
9.3000总吨以上船舶应为甲板部门和轮机部门各提供1间有适当办公设备的专用办公室。
B.检查要求
核查船舶是否能提供适合于满足必须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船员的特殊需求的适当船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
(十)食品和膳食服务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在船上从事膳食服务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按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经过培训。
2.船上厨师在船工作应当经过培训具备从事船上厨师工作的能力,持有有效的《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在船工作应就其职责接受过适当培训和指导,并可在船提供培训和指导的证明材料。
3.船东不得聘用未成年船员担任船上厨师。
4.船上应当成立膳食委员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船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5.船东应当考虑船员数量、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航线长度和性质等因素,为船舶配备充分的厨具和餐具,并免费向船员提供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等方面均满足实际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6.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船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物、饮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B.检查要求
1.核查船舶是否随船携带并供应充分满足船舶需求数量的食品和饮用水。
2.核查船舶随船携带的食品和饮用水,是否符合质量和营养价值的标准,并同时考虑到不同民族习俗的船员需要。
3.检查用于储存、供给饮用水的管路、舱柜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核查船舶是否为船上的船员免费提供食物。
5.核查厨房加工食品的任何人员包括食品和个人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核查食品储存处所的温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核查食品储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船上若无需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核查厨房食品加工人员是否已接受适当的培训或指导。
9.核查膳食服务人员是否已就其职责接受过适当培训和指导。
10.核查用于储存和处理食物和饮用水的所有场所和设备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11.检查厨房内设备是否完备且状态良好。
12.检查厨房清洁卫生是否符合标准。
13.核查船舶是否将膳食费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及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船员公示。
(十一)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2.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3.船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与职业有关的事故和疾病。
4.船东应当为船员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的培训。
5.船东应当按照《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标准建立并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计划,明确规定船东、船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特别注意未成年船员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在其船上工作的船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能在安全和卫生的船上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培训。
6.船东应考虑到国际有关标准和导则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船上发生的职业事故和职业疾病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7.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对职业事故开展调查。
8.船东应每年对本公司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9.配员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成立由船长负责的船舶安全委员会。
10.船舶安全委员会应当至少承担履行和实施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针、计划的具体责任,并对在船上工作的船员定期开展相关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等内容的培训。
11.船舶安全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应当至少举行1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安全委员会报告,由船长签字确认后随船备查。
12.船东仅能安排未成年船员在船上实习或者见习,且实习和见习工作不得危及未成年船员的健康和安全。
B.检查要求
1.核查船舶工作处所是否能提供足够的普通和应急照明。
2.核查船舶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是否存在人员触电、失火等危险隐患。
3.核查船舶是否保有关于危险处所作业的安全管理程序和必要设备及装备且被有效执行,特别是有毒化学品处所和封闭处所等区域。
4.核查船舶是否备有足够的(至少两台)气体探测设备用于探测氧气、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浓度。
5.核查应急清洗装置数量及位置是否符合规范且状态良好。
6.检查个人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数量是否足够且质量可靠。
7.检查易导致人员伤害或其他事故危险的机器本身装备是否有必要和足够的防护。
8.检查船舶是否保有关于进入危险处所的程序及设备且被有效执行。
9.检查船舶绳索和电缆(线)功能及维护保养是否良好且不会引起船员的意外伤害及其他危险事故。
10.核查锚、锚链、缆绳、缆桩等锚泊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1.核查缆车和锚机设备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2.核查系泊设备处所是否有充足的照明。
13.核查机舱区域是否整洁卫生。
14.核查易导致人员伤害或其他事故危险的机器附近是否有必要的围栏加以防护。
15.船舶不应含有石棉材质,核查是否违反规定。
16.核查船舶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船员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风险的情况。
17.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并有效实施并促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的方针和程序。
18.核查船舶是否制定有关风险评估指导文件并开展培训,且有效执行。
19.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风险的程序性文件且被有效执行。
20.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检查、 报告和纠正不安全的状况的要求以及关于调查和报告船上安全事故的程序且被有效执行。
21.核查船舶制定的涉及船舶健康和安全政策的相关标准,是否对船东、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出规定,尤其是不满18岁船员的健康和安全的管理。
22.查验船长或船长指定人是否熟悉其应承担履行和实施规定的船舶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的职责并有效执行。
23.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安全委员会且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会议并记录会议内容留船。
24.核查船舶是否制定关于船上工作场所中危害的可接受水平的要求以及关于制订和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和计划的文件并有效执行。
25.如船舶曾经发生职业安全健康事故,查验相关调查记录。
26.核查船上是否通过张贴包含相关指导的正式通知等措施使所有船员注意有关船上特殊危险的信息。
27.核查船舶是否向所有船员提供注意有关船上特殊危险的信息资料。
(十二)船上医疗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当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免费医疗和健康保护,包括基本的牙科治疗,并及时提供合理的就医便利。
2.载员100人及以上并且航程在3天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生负责船上的医疗服务。
3.无需配备医生的船舶,应当至少有一名船员负责船上的急救和医护药品管理工作。其中负责船上急救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负责船上医护和药品管理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4.船东应当根据船舶的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以及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和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清单。
5.船长或者负责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的船员应当妥善维护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指南,每年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以及医疗设备的功能等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
6.船东应当保证船舶具有通过无线电或者卫星通信获得医疗指导的能力。
7.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标准的船员医疗报告表,供船长和相关的岸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国际航行船舶医疗报告表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8.医疗报告表内容只限于对船员的疾病治疗,接触到医疗报告表的人员应当对内容予以保密。
B.检查要求
1.检查文件,确认船员在船上是否能按规定获得免费医疗服务。
2.检查文件,确认船员是否有权在可行的情况下毫不延迟地在挂靠港得到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
3.检查文件或设备,确认船上是否遵守了职业健康保护和医疗的一般规定。
4.核查船舶是否配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设施,包括一个医药箱及配备。
5.检查文件(例如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名单表)确认船上至少配有1名职责包括医疗服务或能胜任急救的船员。
6.检查船上携带的医疗报告表。
7.检查船上是否有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医疗救助程序。
8.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船员在船上无需为医疗服务付费,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挂靠港有权去接受医疗和牙科治疗服务。
(十三)船上投诉程序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当建立并运行船上投诉处理程序,并向每个船员提供该程序的副本,确保船员的投诉在船上得到公平、有效和迅速处理。船上投诉和解决的记录应当留存,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船员。
2.船上投诉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投诉的船上部门或者负责人以及船东指定人员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
(3)逐级处理的投诉解决机制;
(4)投诉解决的时限;
(5)投诉和解决的记录。
3.船上投诉程序不得妨碍船员向船长、船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直接投诉的权利。对于提出投诉的船员,船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打击报复。
B.检查要求
1.核查船员是否可使用船上投诉程序对任何违反海事劳工条件规定的事项提出投诉。
2.核查船上投诉程序是否包含允许船员直接向船长或主管机关投诉的内容。
3.核查船上的投诉程序是否包含实施投诉的船员或其陪同人或其权利代表人不受迫害的内容。
4.核查是否所有在船船员均持有适用于该船的船上投诉程序副本。
5.核查船上投诉和解决的记录是否留存且提供一份复印件给船员。
(十四)工资支付(人社部门负责项目,海事管理机构不查验)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采取汇款方式支付的,船东、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
2.船东应当每月在船上以书面形式告知船员其月薪帐目,月薪帐目应当至少包括就业协议约定的工资项目、额外报酬、应付报酬、实付数额。
3.船员确需查询工资实际支付情况的,船东有责任协助船员获得相关的信息,并不得收取额外的服务费。
4.船上支付的劳动报酬采用的货币兑换率应按照有利于船员的标准确定,且不得低于当日国家银行执行的外汇汇率标准。
5.船员在船期间需将其工资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家人、受赡养人或者法定受益人时,船东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6.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应当按照在船舶上每工作1个月不少于2.5日的标准享受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船员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基本工资的报酬。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员就业协议和证明文件,如工资单记录,以确认工资是根据其船员就业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按不超过一个月的周期发放。
2.检查显示应船员要求汇款给其家属、亲属和法定受益人的汇费和汇率的凭据。
3.检查相关文件,验证对船员的工资支付包括给船员提供账目(如工资单),确认船员工资是否足额发放。
4.核查船员就业协议的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的工资标准。
5.检查文件,如船员就业协议或相关集体谈判协议,确认给船员提供了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6.检查船员的工作和工资记录,确认满足带薪年休假要求。
7.禁止通过不经认可的协议强迫船员放弃年休假而给予其报酬。
8.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工资支付规定得到了遵守。
9.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其享有了带薪年休假。
(十五)关于遣返的财务担保(财务担保要求暂不检查)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为所属船舶提供船员遣返的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
2.我国暂确定为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财务担保形式。国家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以及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
3.船东应当将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向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4.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应载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附录A2-I所要求的信息。
5.财务担保提供方应为被遗弃的船员提供直接、便捷和覆盖全面的财务援助。
6.遣返费用应包括以适宜和快捷方式的旅行,通常是乘坐飞机,并包括从船员离船时起至到家期间的食宿费、必要的医护费和行李及个人物品的运输费,以及任何因遗弃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7.如果船员或其指定的代表在有合理理由支持的前提下提出请求,财务担保提供方应迅速提供援助。
8.如果船上船员存在以下情况,则视为被遗弃:
(1)船东未支付船员的遣返费用;
(2)船东未向船员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援助,包括充足的食品、住所、饮用水供给、在船上生存所必需的燃料以及必要的医护;
(3)船东以其他方式单方断绝其与船员的关系,包括未支付契约工资达至少两个月的时间。
9.财务担保方应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届满至少30天之前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10.船舶应当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将副本张贴在船上船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
B.检查要求
1.船员在公约和我国国内规定的正常情况下及时得到了遣返。
2.船员在公约和我国国内规定的正常情况下被遣返而无需支付费用。
3.船舶向船员提供有关遣返的国家规定。
4.船上有确保船员得到合理遣返的财务担保的证明文件。
(十六)关于船东责任的财务担保(国内航行海船财务担保要求暂不检查)
A.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规定
1.船东应为所属船舶提供船东责任财务担保,并出具财务担保证书。
2.我国暂确定为商业保险或其他类似财务担保形式。国家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成员以及合法商业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财务担保保证书或证明文件。
3.船东应当将船舶财务担保证书或证明文件副本向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对船员、其亲属、指定代表或受益人施压迫使其接受低于契约金额的款额。
5.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应载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附录A4-I所要求的信息。
6.契约性索赔相关各方可使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附录B4-I的收据和解除书模本。
7.如果船东的责任担保将被取消或终止,财务担保提供方应至少提前30天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否则在财务担保有效期届满之前财务担保不得终止。
8.如果船东的责任担保将被取消或终止,船东应提前通知船员。
9.船舶应当在船上携带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将副本张贴在船上船员能够到达的显著位置。财务担保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须为英文或附有英语译文。
10.财务担保须支付由其担保的且发生于该证明有效期内的所有契约性索赔。
B.检查要求
1.检查船员就业协议和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核查协议是否已包括船东应当为船员的健康保护和医疗承担责任的条款。
2.检查文件,确认船东是否已经提供了财务担保以确保赔付得以执行。
3.检查船舶是否制定了关于对船上生病、受伤或去世的船员遗留财产的保护措施。
六、缺陷纠正
(一)判定原则
1.检查发现的任何不符合公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缺陷,检查员应记录在相应检查条目的栏目内,并依据缺陷的违反具体规定的程度,判定为一般缺陷或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对海事劳工声明国家声明部分和相关海事管理法规(包括船员的权利)的严重违反,或对船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构成重大威胁,或反复海事劳工声明国家声明部分和相关海事管理法规要求的缺陷,包括在一次检查中重复发现同样的缺陷,或在此之前有同样的缺陷被记录,或某一缺陷性质严重,应视为严重缺陷。对一般性的违反,且不具备严重缺陷要件的,可以判定为一般缺陷。
2.严重缺陷举例
(1)船上雇佣的船员年龄存在16周岁以下的情况(标准A1.1,第1段);
(2)对于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船员,安排从事工作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标准A1.1,第4段)或在夜晚工作(标准A1.1,第2和第3段);
(3)配员不足(第2.7条),包括由于辞退未达到法定年龄船员而造成的配员不足;
(4)反复出现持无效体检证书的船员,无法确认其身体状况适合工作的(标准A1.2);
(5)船员屡次工作超出最长工作时间要求(标准A2.3,第5(a)段)或休息少于最短休息时间要求(标准A2.3,第5(b)段);
(6)通风和(或)空调,或取暖无法正常运转,或不足(标准A3.1,第7段);
(7)起居舱室,包括膳食服务设施和卫生设施,严重不卫生,或设备严重缺失,或无法正常运转(标准A3.1,第11段,和A3.2,第2段;第4.3条第1段);
(8)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数量均不适合所计划之航程(标准A3.2,第2段)。
(二)纠正措施
1.对于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要求船长或船东制定纠正措施,并予以确认,对于严重缺陷,应要求单独制定纠正措施。
2.对一般性的缺陷以及严重缺陷降级后,检查员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给出适当的纠正缺陷时间表,开航前纠正或三个月内纠正;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构成违章的,应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对于严重缺陷的纠正措施或降级计划,检查员应依据专业进行判断,在决定是否接受船长或船东降级措施或计划,并对严重缺陷进行验证降级时应考虑如下几点:
(1)在港口检查中,缺陷是否能被快速地纠正;
(2)缺陷是否构成对船员的安全、健康或保障的重大危害;
(3)违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的严重程度(包括船员的权利);
(4)预期的航行或服务的航程和性质;
(5)船舶及其设备的尺寸和类型;
(6)船员适当的休息时间是否遵守;
(7)货物的性质;
(8)类似缺陷的历史;
(9)检查认定的缺陷数量;
(10)安全配员要求;
(11)之前缺陷的纠正情况。
(三)验证要求
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负责核查上次检查中发现缺陷(如有时)的纠正情况,对于已经纠正的,应在《海船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相应栏目内进行验证签注;对于未纠正且严重危及船员权益的,可升级为严重缺陷。
七、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填写规范
(一)报告第一部分为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编号或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总吨位、登记日期、船舶类型、船东名称与地址、经正式授权签发此报告的检查组组长签字、经正式授权签发此报告组长的姓名、签发地点、签发日期,签发地点为实施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所在行政地区,签发日期为所有检查的缺陷已得以纠正或船长或船东代表已提供了纠正措施或计划并经检查员同意的日期。
(二)报告第二部分为检查项目:包括检查项目和结果。共17个项目,包括海事劳工文件、最低年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船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配员水平、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
对应检查项目结果为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分别用√、X、NA)。
(三)报告第三部分为检查结论和检查缺陷清单,含发现缺陷描述、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等信息: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综合结论:
1.经检查,本船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有关要求。
2.经检查,本船存在不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或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有关要求的缺陷,具体情况见缺陷清单,船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予以纠正。
检查缺陷清单:
1.缺陷描述:可参考如下:“经检查发现XX检查项目不合格,具体缺陷描述如下:应在---(开航前、三个月内)给予纠正,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验证”。
2.纠正措施:船舶或船东应对检查组签发的缺陷清单制定纠正措施,提交给检查组确认或提交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3.缺陷纠正情况验证要求:
(1)对于一般缺陷的验证,检查员可选择现场或可通过电子邮件、远程通讯等手段验证或确认,并由检查员本人或委托具有海事劳工条件检查资质的人员签署。同意其纠正措施计划的描述参考如下:“XX检查项目 “缺陷描述”纠正措施计划得以确认,确认人员姓名并签字,验证日期、验证地址”;现场验证的结果描述参考如下:“XX检查项目 “缺陷描述”经验证已得到纠正,验证人员姓名并签字,验证日期、验证地址”;非现场验证的,结果描述参考如下“经验证XX船舶提供证据,关于XX检查项目“缺陷描述”已得到纠正,该船海事劳工条件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有关要求。验证人员姓名及签字,验证日期、验证地址”。
(2)对于严重缺陷的验证,检查员必须到现场验证,结果描述参考如下:“XX检查项目 “缺陷描述”经验证已得到纠正,该船海事劳工条件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国家声明部分的有关要求。验证人员姓名及签字,验证日期、验证地址”。
八、执法依据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及其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九)《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
(十三)关于船上膳食服务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十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一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五)《船员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标准》
九、执法文书与台帐
(一)《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
(二)《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报告》
文书一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清单
编号:
“检查结果”填写方式:符合---√ 不符合---X 不适用---NA
标题1:船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序号 |
公约 依据 |
代码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规则1.1 最低年龄 |
1 |
R1.1 A1.1.1 |
18101 |
检查船员名单表,核实在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验证船员最低年龄和船员注册符合规定。 |
|
|
2 |
A1.1.2 |
18102 |
检查18岁以下船员的工作安排,验证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性质符合要求。 |
|
|
A1.1.3 |
18102 |
核查船上的值班安排,是否安排未成年船员开展除夜航训练以外的夜间工作。 |
|
|
3 |
A1.1.4 |
18199 |
检查最近的事故报告和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查看是否涉及18岁以下船员。 |
|
|
规则1.2 健康证明 |
4 |
A1.2.1 A1.2.6 A1.2.7 |
01218 |
查验在船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
5 |
A1.2.4 |
01218 |
检查健康证明是否由认可的合格医师签发。 |
|
|
6 |
A1.2.8 |
01218 |
在紧急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批准了某一船员没有有效证件或 持有失效证件可以工作的,应查验此批准是否仍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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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1.2.9 |
01218 |
如船员在海上时健康证明过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必须取得有效证明。查验船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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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3 培训和资格 |
8 |
R1.3.1 R1.3.3 |
01219 |
检查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验证在船船员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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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R1.3.2 |
01219 |
检查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验证船员是否适任其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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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4 招募和安置(本条仅对国际航行船舶检查) |
10 |
A1.4.2 A1.4.3 |
18104 |
如果船东通过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雇佣船员,查验该机构的许可文件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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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检查 |
11 |
A1.4.5b |
18104 |
船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不得要求船员付费,访谈相关船员是否被收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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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检查 |
标题1缺陷描述
经授权的检查官(Authorized Officers ): ....................................................
检查日期(Date of Inspection ):................................................................................
标题2:就业条件
编号:
序号 |
公约 依据 |
代码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规则2.1 船员就业协议 |
12 |
A2.1.1a A2.1.1c |
01220 |
检查船员就业协议是否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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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A2.1.2 |
01331 |
如集体协议构成船员就业协议的一部分,查验集体协议是否在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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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2.1.3 |
01221 |
船员服务簿不应包含其工作表现评估和工资,核实船员服务簿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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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R2.1.2 |
01220 |
与有代表性数量的船员面谈,确认船员在签署船员就业协议前,已被给予机会研读、寻求建议并接受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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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2 工资(人社部负责项目) |
16 |
A2.2.1 |
18203 |
检查船员就业协议和证明文件,如工资单记录,以确认工资是根据其船员就业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按不超过一个月的周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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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A2.2.5 |
18205 |
检查显示应船员要求汇款给其家属、亲属和法定受益人的汇费和汇率的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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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A2.2.2 |
18203 |
检查相关文件,验证对船员的工资支付包括给船员提供账目(如工资单),确认船员工资是否足额、按期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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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3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19 |
A2.3.10 |
01306 |
检查船上是否在显著地方张贴了船上工作安排表,表中是否有明确的工作安排,验证是否标明对最短休息时间以及在海上和在港内的工作时间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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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A2.3.5 A2.3.12 |
01308 |
验证船员作息时间记录表、船上相关文书记录,验证是否符合最短休息时间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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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A2.3.12 |
01308 |
检查是否按照国内标准,将船上服务的每个船员的工作和休息记录都保持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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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2.3.14 |
18201 |
检查在船船员的休息情况,验证是否存在疲劳或休息被意外打扰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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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A2.3.12 |
01308 |
查验每名船员是否持有一份由船长或船长授权人员以及船员本人确认的有关本人最新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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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4 休假权利 |
24 |
A2.4.2 |
18299 |
检查文件,如船员就业协议或相关集体谈判协议,确认给船员提供了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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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A2.4.2 |
18299 |
检查船员的工作和工资记录,确认满足带薪年休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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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A2.4.3 |
18299 |
禁止通过不经认可的协议强迫船员放弃年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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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2.5 遣返 |
27 |
A2.5.1 |
18299 |
船员应在正常情况下及时得到了遣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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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A2.5.5 |
18299 |
船员在正常情况下被遣返而无需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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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A2.5.9 |
18299 |
船舶向船员提供有关遣返的国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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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A2.5的2014修正案 |
01336 |
船上有确保船员得到合理遣返的财务担保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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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检查财务担保证明文件 |
规则2.7 配员水平 |
31 |
A2.7.1 |
01209 |
检查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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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A2.7.1 |
01209 |
检查船员名单,确认在船船员的人数、职务和资格满足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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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缺陷描述
经授权的检查官(Authorized Officers ): ......................................................
检查日期(Date of Inspection ): ..................................................................................
.....标题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编号:
序号 |
公约 依据 |
代码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备注 |
规则3.1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33 |
A3.1.1 |
01134 |
查验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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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A3.1.7 |
18327 |
核查工作处所通风系统能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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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A3.1.20 |
01134 |
如船舶船员舱室存在免除或实质等效情况,查验相关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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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A3.1.6a/c |
18310 |
核查船员卧室高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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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A3.1.6b |
18322 |
核查起居舱室的隔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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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A3.1.6c/d/f |
18301 |
查验卧室位置和装饰材料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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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A3.1.6e |
18307 |
从货物、机器处所、厨房、仓库、烘干房或公共卫生区域应无通往卧室的直接开口,查验船舶是否符合船检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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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A3.1.9d |
18309 |
核实船舶的船员卧室床位数量是否满足每名船员有单独床位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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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A3.1.6g |
18303 |
查验船舶排水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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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A3.1.6g A3.1.8 |
18304 |
查验生活区照明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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